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944号
原告:李申红,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祥震,山东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庆法,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毕思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