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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944号

李申红与周庆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4-07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申红,周庆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944号

原告:李申红,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祥震,山东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庆法,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毕思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