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1940号申请执行人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晓东,理事长。被执行人常殿会,男,1965年6月20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申请执行人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常殿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吉0781民初3973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被告常殿会于2016年10月1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常殿会负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听证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39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树才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欣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