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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3行审15号

邵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谢海桥、李小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4-07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邵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谢海桥,李小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23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邵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凤凰街。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谢海桥,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业户口,住邵阳县。被执行人李小立,女,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邵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邵计生征字[2016]第003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查明:被执行人谢海桥、李小立违法多生育1个小孩,申请执行人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对其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62286元的决定。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得当,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邵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邵计生征字[2016]第003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谢海桥、李小立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日内主动履行邵计生征字[2016]第003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谢海桥、李小立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 刃

审判员 陈顺华

审判员 曾马凌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飞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