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3973号
原告:重庆铁改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55668923N。
法定代表人:余勇,董事长。
被告:余勇,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重庆铁改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勇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
原告重庆铁改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余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铁改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余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铁改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铁改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