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945号
原告:杨某,女,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丽,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原告杨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
原告杨某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员 孙芸茹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 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