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158号
原告:湖北闳景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汪兴路。
法定代表人:张晓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静、向海霞,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春丽,女,1986年3月3日出生,土家族,登记住址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受理原告湖北闳景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湖北闳景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闳景达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闳景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湖北闳景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傅国松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万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