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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189号

郭升雳与刘宏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升雳,刘宏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189号

申请执行人:郭升雳,女,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

被执行人:刘宏晓,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郭升雳与刘宏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升雳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69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刘宏晓给付申请执行人郭升雳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02月1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刘宏晓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相关义务并缴纳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3月21日申请执行人郭升雳以其与被执行人刘宏晓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准予撤回执行申请。2017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郭升雳缴纳了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6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生龙

代理

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若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