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1209号
原告: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218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邓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荣,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化,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中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2219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辉,新疆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江涛,新疆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中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768.7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庭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现退还原告12718.7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25元,剩余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 昊
人民陪审员 王 莉
人民陪审员 周丽玲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