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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3517号

罗元与广州跃海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7民终351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跃海实业有限公司,罗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35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跃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满超洪。

委托代理人:钟建春,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珊珊,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元,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桃园县。

上诉人广州跃海实业有限公司因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跃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9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在诉讼中的权益,广州跃海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跃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跃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乔 营

审判员 杨晓航

审判员 魏 巍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汝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