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03执25号

刘朋超与李志刚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朋超,李志刚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3执25号申请执行人刘朋超,男,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李志刚,男,住佳木斯市向阳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朋超与被执行人李志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7)黑0803执2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丛宇

审判员  李长山

审判员  梁传斌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 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