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3执25号申请执行人刘朋超,男,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李志刚,男,住佳木斯市向阳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朋超与被执行人李志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7)黑0803执2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丛宇
审判员 李长山
审判员 梁传斌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 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