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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行初2号

郭守华与万安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守华,万安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828行初2号原告郭守华。委托代理人刘小青。被告万安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万安县河西新区,组织机构代码35656760-6。法定代表人赖仁辉,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祖梁,万安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黄贻辉,万安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守华诉被告万安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守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守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守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守华承担,其余退回原告郭守华。

审判长  袁平华

审判员  康宽梁

审判员  张志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