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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567号

河间市顺昌农业机械销售中心、王占胜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河间市顺昌农业机械销售中心,王占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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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5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间市顺昌农业机械销售中心,地址河间市西环路,统一信用代码130984200004518。投资人白清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建军,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君,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占胜,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上���人河间市顺昌农业机械销售中心因与被上诉人王占胜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4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王占胜于2017年3月27日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间市顺昌农业机械销售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4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王占胜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495元,减半收取1247.5元,由王占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38元,退还河间市顺昌农业机械销售中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梅

审判员 纪俊阁

审判员 程玉玉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