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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执1869号

浙江多蒙佳乐服饰有限公司与奚春华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4-13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多蒙佳乐服饰有限公司,奚春华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186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多蒙佳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瑞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鑫(特别授权),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奚春华,男,198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申请执行人浙江多蒙佳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奚春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苏1283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奚春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多蒙佳乐服饰有限公司人民币12750元,案件受理费1460元,由被执行人奚春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6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申报财产令、信用评价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就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6年8月2日、2017年3月6日本院两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泰兴市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1月4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泰兴市姚王镇桑木村了解了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被执行人因奚春华因经营不善,已经于2016年7月份关门停止生产,现外面欠多笔债务。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陆鑫,进行了执行进程告知,其表示申请执行人也无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同时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3月27日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奚春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情况表示认可,并表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本案符合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3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梅 辉

审判员 陈建忠

审判员 季江东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