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4民初57号
原告:河北昊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代码:91130724692052636K.
法定代表人:刘晓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成亮,男,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品,女,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沽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昊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昊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万举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