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特6号
申请人:白银亨昌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进彩,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
申请人:张军发,男,汉族,1982年8月出生,住甘肃省靖远县。申请人白银亨昌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军发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
申请人白银亨昌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白银亨昌典当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白银亨昌典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珠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家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