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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2646号

仇洪涛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4-11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仇洪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2646号原告仇洪涛,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南乐县。委托代理人鲁永坤,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地址:濮阳市五一路振兴路交叉口。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洪涛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仇洪涛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洪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翟献宽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万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