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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终490号

雷超、尹荣基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雷超,尹荣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49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雷超,男,汉族,L988年2月17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委托代理人刘宏彬,信阳市浉河区司法局双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尹荣基,男,汉族,1989年3月25日出生,住信阳市,系信阳市浉河区途安汽车租赁部经营人。委托代理人王荣巍,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雷超因与被上诉人尹荣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5)信浉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雷超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宏彬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尹荣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5)信浉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退还给上诉人雷超。

审 判 长  刘友成

代理

审判员  王道新

代理

审判员  李 彬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段凤娇印13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