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49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雷超,男,汉族,L988年2月17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委托代理人刘宏彬,信阳市浉河区司法局双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尹荣基,男,汉族,1989年3月25日出生,住信阳市,系信阳市浉河区途安汽车租赁部经营人。委托代理人王荣巍,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雷超因与被上诉人尹荣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5)信浉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雷超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宏彬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尹荣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5)信浉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退还给上诉人雷超。
审 判 长 刘友成
代理
审判员 王道新
代理
审判员 李 彬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段凤娇印13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