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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741号

741赵平与张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平,张胜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741号

原告:赵平,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张久明,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毓贵,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胜利,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平诉被告张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平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计2270元,由原告赵平负担。

审判员  徐克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鲍国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