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1195号
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建设南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胡爱东,系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培齐(特别授权),男,系该单位仲山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商胜良,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被告:侯靖华,女,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被告:黄兴汉,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被告:赵相晴,女,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被告:黄金库,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被告:伊艳芳,女,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被告:黄兴振,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被告:张辉,女,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被告:黄兴仓,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被告:张秋芝,女,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商胜良、侯靖华、黄兴汉、赵相晴、黄金库、伊艳芳、黄兴振、张辉、黄兴仓、张秋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元,由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新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常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