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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民初807号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807号

原告:赵某某,住平泉县。

被告:刘某某,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显峰

审 判 员  张秀艳

人民陪审员  张文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