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807号
原告:赵某某,住平泉县。
被告:刘某某,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显峰
审 判 员 张秀艳
人民陪审员 张文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