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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民初488号

邱常礼、邱礼坚等与赖小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邱常礼,邱礼坚,赖小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488号

原告:邱常礼,男,1944年4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

原告:邱礼坚(原告邱常礼之子),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

被告:赖小武,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常礼、邱礼坚与被告赖小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常礼、邱礼坚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以双方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已支付拖欠工资及租车费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常礼、邱礼坚撤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为29元,由原告邱常礼、邱礼坚承担。

审判员  黄海宾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诗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