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488号
原告:邱常礼,男,1944年4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
原告:邱礼坚(原告邱常礼之子),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
被告:赖小武,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常礼、邱礼坚与被告赖小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常礼、邱礼坚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以双方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已支付拖欠工资及租车费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常礼、邱礼坚撤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为29元,由原告邱常礼、邱礼坚承担。
审判员 黄海宾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诗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