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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民初258号

杨卉与汤志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卉,汤志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258号

原告:杨卉,女,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

被告:汤志科,男,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

原告杨卉与被告汤志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以被告给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志颖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薛煜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