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258号
原告:杨卉,女,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
被告:汤志科,男,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
原告杨卉与被告汤志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以被告给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志颖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薛煜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