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24号
原告:张岩,女,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曲志,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刘露阳,女,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岩与被告曲志、刘露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岩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岩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元,由原告张岩负担。
审 判 员 林 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隋畅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