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11号原告潘西安,男,汉族,1971年11月11日生,住扶沟县。被告尹振东,男,汉族,1963年7月25日生,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西安诉被告尹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西安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西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西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西安承担。
审判员 海根义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树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