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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111号

潘西安与尹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西安,尹振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11号原告潘西安,男,汉族,1971年11月11日生,住扶沟县。被告尹振东,男,汉族,1963年7月25日生,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西安诉被告尹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西安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西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西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西安承担。

审判员  海根义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树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