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宋志国,男,汉族,无职业,身份证号码232126196902050631,住巴彦县兴隆镇得权委六组。被执行人张万甫,男,汉族,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7102130777,住巴彦县兴隆镇隆青村菜园子屯。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2016)黑0126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宋志国与张万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万甫履行了全部债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26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杰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卢思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