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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申132号

蔡福先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朱雀门支行银行卡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当事人
蔡福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朱雀门支行,李桂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申13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蔡福先,女,1966年7月12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朱雀门支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8号21号楼一层商业2。

负责人:胡雪雯,该支行行长。一审

第三人:李桂玲,女,1965年7月12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蔡福先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朱雀门支行、一审第三人李桂玲银行卡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144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蔡福先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未收到一审法院传票,但经电话通知,三次开庭都有出席,但此裁判以申请人未出庭为由作出裁定以撤诉处理。申请人认为此裁定与事实不符,确有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14478号民事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蔡福先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朱雀门支行、一审第三人李桂玲银行卡纠纷一案中,一审原告蔡福先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并无不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蔡福先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邦明

审判员  杨明婕

审判员  蔡 宁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