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2416号
原告:郭建峰,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告:王书国,男,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告:王吉鹏,男,199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原告郭建峰诉被告王书国、王吉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因被告于2017年3月27日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书秋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