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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民初2416号

郭建峰与王书国、王吉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4-01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郭建峰,王书国,王吉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2416号

原告:郭建峰,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告:王书国,男,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告:王吉鹏,男,199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原告郭建峰诉被告王书国、王吉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因被告于2017年3月27日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书秋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