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8民初125号
原告:河北白云日用化学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深泽县耿庄村。
法定代表人:杜建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秋,公司职员。
被告:张某某原告河北白云日用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未能查找到该人,并送达相关手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信息,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北白云日用化学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文妙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司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