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105号
原告:公主岭市多瑙河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郭树新,系经理。
被告:王兵,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公主岭市多瑙河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公主岭市多瑙河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地址无法给被告王兵送达法律文书,属于公主岭市多瑙河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公主岭市多瑙河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30元退还公主岭市多瑙河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俊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