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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1717号

王霞与赖世俊、赣州骏鹏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霞,赖世俊,赣州骏鹏投资有限公司,杨俊杰,杨华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1717号

原告:王霞,女,汉族,1991年5月11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青,江西明理(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1411560388,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彦宾,江西明理(龙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36071601110003,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赖世俊,男,汉族,1989年2月2日生,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告:赣州骏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28号财富港1号楼2102室。组织机构代码:35132813-9。

法定代表人:赖世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杨俊杰,男,汉族,1992年8月22日生,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告:杨华林,男,汉族,1989年12月27日生,住江西省瑞金市。

原告王霞与被告赖世俊、赣州骏鹏投资有限公司、杨俊杰、杨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霞撤诉。案件受理费3636元,减半收取1818元,由原告王霞承担。

审 判 长 吴 芬

代理

审判员 钟 君

代理

审判员 赵盈慧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邱邻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