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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恢65号

65苏州德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海程邦达新展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州德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北京海程邦达新展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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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德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3251489-5,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西路23号。法定代表人李英豪。被执行人北京海程邦达新展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2315215-6,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府前街四号奥竺商务楼B213室。法定代表人任佳。关于申请执行人苏州德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海程邦达新展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园商初字第03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扣划被执行人北京海程邦达新展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666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周 祥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乐晓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