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3执1702号

杨秀华、高凤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秀华,高凤,周玉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1702号申请执行人杨秀华,女,汉族,1961年1月27日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高凤,女,汉族,1970年1月16日生,原住张店区,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周玉善,男,汉族,1944年10月6日生,原住张店区,现在监狱服刑。本院执行的杨秀华申请执行高凤、周玉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1)张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增福

人民陪审员  朱 玮

人民陪审员  周 蕾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耿佳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