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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5执391号

连城县人民法院、江义富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连城县人民法院,江义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5执391号

申请执行人:连城县人民法院(组织机构代码004125943),住所地连城县西康村。法定代表人张意文,职务院长。

被执行人:江义富,男,196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连城县,申请执行人连城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江义富诉讼费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义富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义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义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划、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义富银行存款或财产以541.5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治雄

审 判 员  李立宏

审 判 员  林隆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彭仁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