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5执391号
申请执行人:连城县人民法院(组织机构代码004125943),住所地连城县西康村。法定代表人张意文,职务院长。
被执行人:江义富,男,196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连城县,申请执行人连城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江义富诉讼费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义富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义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义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划、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义富银行存款或财产以541.5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治雄
审 判 员 李立宏
审 判 员 林隆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彭仁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