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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10709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与赵存科、郑州七彩虹布艺有限公司、郑书芳、河南嘉晟宏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赵存科,郑州七彩虹布艺有限公司,郑书芳,河南嘉晟宏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0709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住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11号。法定代表人龚新生被执行人赵存科,男性,1969年12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郑州七彩虹布艺有限公司,住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赵存科被执行人郑书芳,女性,1970年2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河南嘉晟宏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二七区。法定代表人程丽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与赵存科、郑州七彩虹布艺有限公司、郑书芳、河南嘉晟宏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安永

书记员  司亚东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