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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恢57号之一

姚仲生与王友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仲生,王友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恢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姚仲生,男,194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本县,

被执行人:王友恩,男,194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本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姚仲生与被执行人王友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扣留被执行人王友恩收入需要另行定期裁定提取,现申请执行人姚仲生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国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南豫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