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481执763号

文先兵与周平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1执763号文先兵,男,汉族,1982年4月1日出生,住所地瑞昌市,联系电话158××××4888周平英,女,汉族,1970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瑞昌市,联系电话187××××1696杜敬光,男,汉族,1967年2月16日出生,住所地瑞昌市,联系电话186××××1933文先兵申请周平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瑞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两方当事人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文先兵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瑞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81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育松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