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民初123号
原告:张传杰,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永亮,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会良,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陈磊,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姚娟,女,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负责人:李霞,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岚山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负责人:孙元波,经理。以上两被告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晗,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张传杰与被告陈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姚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岚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张传杰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传杰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杰撤诉。案件受理费4722元,减半收取2361元,由原告张传杰负担。
审判员 秦苗苗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