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1035号
申请执行人:李冬春,男。
被执行人:周刚,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冬春与被执行人周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李冬春借款共计5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75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周刚系祁东县委工作人员,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刚在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XXX的存款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育良
人民陪审员 罗桂军
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彭扬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