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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终606号

杨新忠、张彦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新忠,张彦立,虞城县将军庙综合养殖有限公司,卢振亭,刘长征,张慧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6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新忠,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崔向坤,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虞城县将军庙综合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乔集乡余寨村。法定代表人卢振亭,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振亭,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龚清华,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长征,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慧平,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献亭,虞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原告张彦立,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上诉人杨新忠与被上诉人虞城县将军庙综合养殖有限公司、卢振亭、刘长征、张慧平、原审原告张彦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杨新忠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6)豫1402民再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并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新忠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新忠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新忠撤回上诉。原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杨新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峰

审 判 员  郭新志

代理

审判员  刘瑞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田英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