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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刑初114号

刘金国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01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妨害公务
当事人
刘金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刑初114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金国,绰号“胖子”,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次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永州市看守所。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金国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向本院提交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罗青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

书记员朱亚南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寇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金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9日17时许,伊塘派出所接到报警称,一男子酒后驾驶摩托车在路上横冲直撞,伊塘所民警接警后赶赴伊塘镇孟公山村,并将酒后驾车的被告人刘金国送至其在伊塘镇新圩村的家。刘金国到家后,认为是村里的胡某和刘林民报警害自己,于是趁着酒兴殴打胡某和刘林民,其中,胡某躲开了,刘林民被拳头击中鼻子。在场处警的伊塘派出所民警戴某见状立即上前制止,但刘金国不听制止,反而对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和协警行使暴力,造成民警戴某和协警周某2受伤。经鉴定,戴某的伤情为轻微伤。2016年11月25日,刘金国被抓获归案。该院认为,被告人刘金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金国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9日17时许,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伊塘派出所所长周巧云接到伊塘镇新圩村村民报警称:刘金国疑似吸毒驾驶三轮摩托车在村级公路上横冲直撞。周某1接警后即安排值班民警戴某、协警周某2开着警车沿辖区公路寻找刘金国,当戴某、周某2驾车行驶至322国道孟公山信用社路段T字路口时,发现刘金国躺在国道支道的口子边,其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横停在国道中间,遂将醉酒后驾车的刘金国叫上警车送至其在伊塘镇新圩村的家中。刘金国到家后,看见村主任胡某过来了,认为是胡某报警,致使民警找到自己,就冲上去打胡某,胡某躲开了,刘金国邻居刘林民见状就说把刘金国抓到派出所去,刘金国听后就将刘林民的面部打了一拳,刘林民欲还手打刘金国,被戴某等人劝住,戴某叫周某2到警车上拿照相机和出警记录本,周某2刚走到警车边,刘金国就冲上去将周某2打了两耳光,戴某见状上前制止并警告刘金国,但刘金国不听制止,并抱住戴某的脖子将戴某摔倒在水泥地上。后刘金国被赶来增援的民警抓获。经永州市湘永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戴某因钝性外力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目前伤情属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刘金国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11月23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2月16日被本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述事实,有证人戴某、周某2、胡某、管某的证词,伤情照片,疾病诊断证明书,伊塘派出所11月份周末民警值班表,人民警察证,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光盘,被告人刘金国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国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金国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金国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金国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执行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金国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撤销原判缓刑,与原判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其中此前已羁押的4日已扣除。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罗青青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朱亚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