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7民初579号

董新建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董新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579号

原告:董新建,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汝南县。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驻马店市雪松路与盘龙山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禹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华,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新建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董新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新建自愿撤回对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新建撤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董新建负担。

审 判 长  邓华伟

人民陪审员  郭新建

人民陪审员  柴治邦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石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