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恢119号
申请执行人:王玉珍,住吉林市。
被执行人:王德盛,住吉林市。上列当事人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丰民一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2000元采取扣划措施。余款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国光
审 判 员 李玉民
审 判 员 姜有健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田家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