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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民初132号

李某某与万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万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132号原告李某某,现住长春市经开区。被告万某某,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万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薛 楠

人民陪审员  陈玉泉

人民陪审员  李景莉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秋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