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132号原告李某某,现住长春市经开区。被告万某某,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万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薛 楠
人民陪审员 陈玉泉
人民陪审员 李景莉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秋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