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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恢38号

尹元桩、齐英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尹元桩,齐英杰,临邑德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德州美联置业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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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恢38号

申请执行人:尹元桩,男,汉族。

被执行人:齐英杰,男,汉族。

被执行人:临邑德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美联置业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阿平,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尹元桩与齐英杰、临邑德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德州美联置业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执恢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光颖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凤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