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84执206号

雷传国与宜城市超群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传国,宜城市超群化工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4执206号申请执行人雷传国。被执行人宜城市超群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雷传国申请执行超群化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超群化工已歇业,所有资产已在金融部门进行了设置了抵押,金融部门无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宜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宜劳仲裁字〔2016〕45号仲裁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郝寅虎

审判员  薛光辉

审判员  程 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卫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