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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6执168号

卢红计、灵寿县青廉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红计,灵寿县青廉村村民委员会,灵寿县青廉村第十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6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卢红计,男,汉族,1940年11月23日出生,灵寿县。

被执行人:灵寿县青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灵寿县青廉村。

法定代表人:卢远革,该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灵寿县青廉村第十村民小组,住所地灵寿县青廉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红计与被执行人灵寿县青廉村村民委员会、灵寿县青廉村第十村民小组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冀0126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灵寿县青廉村村民委员会、灵寿县青廉村第十村民小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灵寿县青廉村村民委员会所办企业灵寿县恒泰搬运装卸队存款5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辛卉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聂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