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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行终11号

银川博格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公路管理局固原分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银川博格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公路管理局固原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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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宁04行终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银川博格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高永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公路管理局固原分局。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法定代表人祁朝晖,局长。委托代理人方怀斌,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银川博格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夏公路管理局固原分局违法拆除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6)宁0402行初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银川���格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已的权利,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银川博格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银川博格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张风兰

代理

审判员  柳 玲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