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478号
原告:张某1,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
原告:黄某,女,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
原告:张某2,女,199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三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炳成,南通市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3,女,58岁,住南通市港闸区。
被告:张某4,女,55岁,住南通市港闸区。
原告张某1、黄某、张某2与被告张某3、张某4继承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张某1、黄某、张某2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1、黄某、张某2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某1、黄某、张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94元,减半收取计4897元,由张某1、黄某、张某2负担。
审判员 夏建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晓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