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369号
原告:张焕,女,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波,女,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
被告:杜拥军,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久震,黑龙江董久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海波,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久震,黑龙江董久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焕与被告杜拥军、娄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张焕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焕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焕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焕负担。
审 判 员 王明星
人民陪审员 史增斌
人民陪审员 黄艳翥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