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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商初字第369号

张焕与杜拥军、娄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焕,杜拥军,娄海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369号

原告:张焕,女,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波,女,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

被告:杜拥军,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久震,黑龙江董久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海波,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久震,黑龙江董久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焕与被告杜拥军、娄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张焕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焕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焕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焕负担。

审 判 员  王明星

人民陪审员  史增斌

人民陪审员  黄艳翥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