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890号
原告:王雷云,男,198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同安,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城关镇南关。
负责人:张自强。
原告王雷云与被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
原告王雷云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雷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雷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邵希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康中亚 百度搜索“”